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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07  来源:   点击量:

(渝人社发〔2011〕14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就业再就业办、财政局:

为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就业见习,鼓励就业见习基地招聘高校毕业生开展见习技能带教和留用就业,现就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见习基地为参加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发放的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由每月不低于500元提高到不低于800元。市财政补贴就业见习基地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500元,补贴期限为6个月。

二、劳务派遣(人才派遣)公司见习基地从市财政给予的每人每月500元见习补贴中,留存用于支付见习招聘、培训和上岗等必要成本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另外每人每月400元补贴拨付给用工单位。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要严格要求就业见习基地按照渝人社发〔2010〕144号文件规定开展补贴申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健全补贴调查制度,严格核实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补贴。市人力社保局、市就业再就业办、市财政局将严把补贴审核关,加强对专项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积极作用。

四、提高补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在本通知实施前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财政补贴标准按照渝人社发〔2010〕144号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