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局、财政局,各高校,市工商局直属分局:
为鼓励并支持在校大员工创办微型企业,根据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19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在校大员工创办微型企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重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十件民生大事之一。在校大员工以“文化创意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的身份申办微型企业,符合市政府办公厅〔2010〕192号文件关于“九类人群”中“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的条件规定。
支持和鼓励在校大员工创办信息技术、文化创意、高新技术等产业类微型企业,有利于大员工培养创新精神、锻炼创业能力和满足创业意愿,有利于吸纳较高素质的人才加入微型企业创业队伍,是我市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一项必要举措,是践行科学发展观、促进大员工创业、打造创业型城市的现实要求。
(一)在校大员工(含高职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创办微型企业,须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无在办企业、出资比例不低于企业全体投资人出资总额的50%等条件。允许在校大员工申办微型企业的时间原则上限定为毕业年度内。
(二)在校大员工创办微型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文化创意、信息技术及高新技术等产业;所创办企业经营注册地应为各大学创业园、科技园及创业孵化基地等。
2.员工按要求填写《申请书》,并提交所在高校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
3.学校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将创业员工申请书统一提交所在高校审核(学校需就申办人学业完成情况、是否属于文化创意和信息技术类人员,是否具有创业能力,是否经员工家长同意,学校是否同意其申办微型企业等签注意见)。
4.学校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将高校盖章认定的员工创业申请书报送所在地工商所,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做好后续工作,进入常规性的申办程序(不再另行填写创业申请书)。鉴于在校大员工的特殊性,如申请人已参加高校组织的创业培训的,可不再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对是否属于文化创意和信息技术类人员的认定,以所在学校意见为准,相关资料由当地工商部门报文广新局和经信委备案。各区县微企办为在校大员工创办微型企业开设绿色通道,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评审工作,对在校大员工申办微型企业情况单独统计并报市微企办备案。
(一)大员工申办微型企业成功并取得营业执照后,所在地工商、财政部门和微企办要会同创业指导站和学校就业创业主管部门进行后续跟踪服务,使其正常营业,健康成长。
(二)微型企业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按相关规定支付,要求做到不抽逃资金、不办空壳(无业务活动)企业、不从事炒股、炒房及放债等投机经营。
(三)创办微型企业的在校大员工毕业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用以下形式进行后续监管:
1.申办人继续在注册地从事经营的,纳入日常管理(将员工毕业证复印件补入微企档案);
2.微型企业需迁向市内其它区域的,所在区县微企办和工商部门与迁入地微企办和工商部门联系办理微型企业经营场地变更登记;
3.申办人决定不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其所申办企业可采用两种形式进行处理:(1)由学校就业创业主管部门牵线搭桥,经区县微企办同意并登记后,将股份转给属于重庆市户籍的其他在校员工或校外属于“九类人群”的文化创意和信息技术人员等同类人员,进行股权转让登记,所办企业在重庆市辖区内继续存在;(2)自愿注销所办企业的,需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清算,办理注销登记,其结余的财政扶持资金交归当地财政。
4.申办人希望将所办企业迁出重庆辖区的,可申请办理迁出登记,其结余的财政扶持资金须交归当地财政。
(一)建立由市微企办、市教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及相关市级部门共同组成的重庆市在校大员工微型企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定期研究解决在校大员工创办微型企业相关问题,统筹协调全市在校大员工微型企业创业工作。
(二)各高校应建立大员工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安排专人专款负责本校大员工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