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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07  来源:   点击量:

(渝财社〔2009〕96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公室: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1号)、《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71号)、《关于促进大员工自主创业的意见》(渝办发〔2009〕72号)精神,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一)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二)在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中,设立1亿元的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基金。鼓励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创业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对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新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本人负担。

(二)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人数80人以上的,可享受再就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三)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上就业,与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签订1年以上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5000元。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工作

2009年,在全市选拔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街道(乡镇)就业工作6—12个月,服务期间参照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市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服务期满的毕业生中,通过公开招考、择优录取一批到社区(村)社会保障工作站,担任社区(村)社会保障(协管)员。

四、鼓励职业介绍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对介绍就业成功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不超过100元补贴给职业介绍服务机构。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的,按每人每年600元补贴给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职业技能鉴定等级标准给予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同时,在2009年对6500名高校毕业生实施定向培训,补贴标准2000元/人。

六、积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各区县(自治县)要为高校毕业生搞好就业服务,及时进行失业登记,开展“一对一”的服务。一要摸清人员底数,对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专门台账,确定专人联系,跟踪了解情况;二要强化就业服务,对每个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岗位需求信息;三要通过开展专场高校毕业生招聘会帮助其找到就业岗位;四要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五要严厉打击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中的虚假招聘、侵害求职毕业生权益的非法行为。

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