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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商登记服务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创业和就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07  来源:   点击量:

关于加强工商登记服务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创业和就业的通知

(渝工商办发〔2009〕24号)

各区县局、直属局: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其中,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的就业压力和就业矛盾更加突出,是当前需要重点扶持的人群。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谋划应对措施。为了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全面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方针,千方百计稳定就业形势、扩大就业规模。现就进一步加强工商登记服务工作,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创业和就业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突出工作重点

从工商部门的职能来看,停征“两费”后,一是要通过降低创业门槛、加强创业指导、减轻创业负担等措施,鼓励、引导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群体自主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二是要以实施助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程为抓手,加大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培育和扶持力度,着力营造宽松的生存发展环境,稳定市场主体“存量”,培育市场主体的“增量”,稳定和提高各类市场主体吸纳就业的能力。各局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公共就业服务的同时,一定要突出职能特色,找准工作的着力点,把各项工作抓好抓实。

二、降低准入门槛

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在登记事项核定上,尽量予以放宽。

(一)放宽主体类型的限制。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群体根据自身的资金、人员、场地等条件和国家有关扶持政策,自主选择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类型进行创业,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强制指定主体类型。

(二)放宽字号名称的限制。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群体选择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允许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使用字号名称;允许申请人受让其他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从事同类经营业务,不受转让方注销期限长短的限制。

(三)放宽经营范围的限制。积极指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群体按照自身实力、市场需求和当地的产业优势,自主选择其生产、经营或服务项目;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经营的行业和项目,都要允许其经营。

(四)放宽资金数额的限制。除法律、法规对特定主体类型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外,不得擅自设定资金数额条件。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群体申请办理普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不得要求提交资产评估或验资报告。

三、简化登记手续

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群体自主创业的,在登记材料提交上,尽量予以简化。

(一)高校毕业生(包括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身份认定不再受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限制,申请登记时除提交法定登记要件外,只需提交毕业证原件(供查验)和复印件(供存档)。

(二)返乡农民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申请登记时除提交法定登记要件外,只需提交下列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1.外出务工所在地公安机关颁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2.外出务工所在单位颁发的工作证或出具的其他务工证明复印件;

3.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村民小组中任一单位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三)移民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申请登记时除提交法定登记要件外,只需提交其户口薄复印件或者户口所在地移民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村民小组中任一单位出具的移民身份证明。

(四)各类下岗失业人员凭《重庆市职工失业证》、《重庆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等有效证件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工商部门可不再在其证件上加盖类似“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字样的戳记,方便相关人员享受更多的优惠扶持政策。

四、营造宽松环境

(一)严格收费纪律,落实“零收费”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库区移民、“农转非”等七类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的,一律免收登记费、工本费。严禁个体工商户验照收费,严禁利用年检验照乱收费、乱罚款、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费用,切实降低相关人员的经营成本。

(二)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群体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一般商品零售、服装洗涤、家政服务、电器维修等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经工商部门提示后及时完善注册登记手续的,不按照无照经营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丰富服务举措

(一)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群体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要全面实行申请、受理、审批“三优先”和一站式服务,对登记、年检(验照)手续齐备的,一律实行“立等可取,当场办结”。工商部门出台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要在登记大厅和工商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充分激发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群体的创业热情。

(二)简化年检手续,免收年检费用。对市、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就业再就业优秀企业、农民工返乡创业重点企业等,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为年检免审企业,并免收年检费。

(三)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允许其依法延长出资期限;对因资金紧张、生产成本上涨等原因导致连续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可根据企业的申请,暂缓吊销其营业执照,千方百计稳定就业岗位,防止和减少企业关停倒闭对就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四)对相关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吸纳高校毕业生或返乡农民工就业数量较大的企业,在知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和驰名商标推荐以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公示认定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并纳入重点优势企业名录,加大培育扶持力度,为企业拓展市场、维护权益提供重点支持和帮助。

(五)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指导。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就业援助系列活动”和“春风行动”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积极提供相关创业培训服务;在返乡农民工等特殊群体集中的社区、乡镇,设立创业和就业咨询窗口,在经营场地、经营项目、主体类型选择等方面积极为创业者出谋划策、提供指导。

(六)充分发挥私个协会的作用。加强对当地私个协会的指导和工作联系,适时与私个协会联合举办各类帮扶就业招聘活动,发动私个协会会员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就业,充分发挥私个协会在促进就业中的桥梁作用。

六、强化工作考核

为了增强各级工商部门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009年,市局决定将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库区移民、“农转非”等七类人员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绩效考核中的“就业再就业率”考核项目。近期,市局将对个体工商户登记软件进行相应修改,增加申请人的身份状况选项,各局在办理个体登记时务必要准确选择录入相关信息,确保相关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此外,各局在加大工作力度的同时,要注重相关资料、图片的收集,及时向市局和当地党委、政府报送工作信息,全面反映工商部门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工作措施和工作成效。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