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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葡萄入口员工奖励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4-10-09  来源:   点击量: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员工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员工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为奖励优秀员工,凡本校员工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细则给予奖励。

本细则所述本校员工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员工。含专科生、本科生、应用技术本、专科生。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

(一)三好员工标兵;

(二)三好员工;

(三)优秀员工干部;

(四)综合奖学金;

(五)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六)科技学术创新先进个人;

(七)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八)文艺活动先进个人;

(九)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

(十)自立自强先进个人;

(十一)勤工助学先进个人;

(十二)优秀大学毕业生;

(十三)优良大学毕业生;

(十四)年度感动校园十大人物。

第五条 学校设立单项奖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

(一)先进班集体;

(二)勤工助学先进集体;

(三)文明寝室。

第三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三好员工标兵

(一)评定条件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得到群众的公认和好评;

2、获得当年校级及校级以上“三好员工”的荣誉称号;

3、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会影响;

(2)在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学术创新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3)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

(4)在文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5)在社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6)在青年志愿者活动、员工自立自强建设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

(二)评选及奖励办法

1、每年在12月份评选一次,全校共评10人。各院(系)根据条件提出推荐名单(1人)报员工处,员工处汇同校内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并将有关材料进行公示,由校员工工作领导小组测评确定,并报学校审批。

2、被评为“三好员工标兵”的员工,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给其家长寄送喜报,将其《三好员工标兵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另给予奖金200元/人。

第八条 三好员工

(一)评定条件

1、思想品德好

(1) 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道德品质优良;

(2) 严格遵守校规校纪,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学校的社会实践和各种活动,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未受过纪律处分。

2、学习成绩好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努力掌握各门功课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全学年各门功课无重考和缓考课程,且两期均获得奖学金。

3、身体素质好

(1) 坚持身体锻炼,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文体活动,体育成绩合格;

(2) 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体健康,无任何传染疾病。

(二)评选及奖励办法

1、 每年在11月份依照当学年有关情况评选一次,评选比例控制在院(系)上员工人数的6%以内。

2、 各院(系)在听取辅导员(班主任)和广大员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名单,报学校审批。

3、被评为“三好员工”的员工,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给其家长寄送喜报,将其《三好员工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另给予50元/人的奖品或奖金。

第九条 优秀员工干部

(一)评定条件

1、评选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一直担任校内员工干部(含员工助理、寝室室长、团小组长等);

2、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

3、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4、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当学年度至少获得一次奖学金。

(二)评选及奖励办法

1、 每年在11月份依照当学年有关情况评选一次,评选比例控制在院(系)上员工人数的4%以内。

2、 评选及表彰办法与“三好员工”相同。

第十条 综合奖学金

(一)评定范围

凡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员工。含本科生、专科生、应用技术本、专科员工。

(二)评定条件

1、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大员工行为准则和学校一切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按下列条件参评:

(1)一等奖学金无重考、各科学习成绩排名至少排在班级人数的10%内;

(2)二等奖学金无重考(若该班某门课程重考面大于60%,允许该门课程有重考)、各科学习成绩排名至少排在班级人数的30%内;

(3)三等奖学金无重考(若该班有两门课程重考面大于40%,允许该两门课程有重考)、各科学习成绩排名至少排在班级人数的60%内;

(4)期末考试因事、病缓考者,只能参加三等奖学金评比(考研、因公事除外)

3、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体育锻炼和文艺等活动。

(三)评定办法

1、员工综合奖学金的评定依照《新京葡萄入口员工德、智、体、美综合量化暨员工综合奖学金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进行。

2、员工综合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在第二学期开学后根据上学期的成绩及表现进行评审和发放。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只参加评定综合奖学金,不再发奖金.

3、一年级员工从第二学期开始评定第一学期奖学金;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不评奖学金。

4、获奖学金员工名单,由院(系)按标准及比例严格审查,提出意见报校员工处审批。各院(系)在报送各项奖学金名单时,必须附上该生各科学习成绩及排序、综合测评及排序情况说明。

(四)评定比例

1、综合奖学金的评定比例、等级及其金额

等级

比例

标准

5%

400元/学期

10%

300元/学期

20%

150元/学期

2、获得综合奖学金的员工,除获得相应数量的奖金外,还将填写《员工奖学金登记表》并存入员工本人档案。学校颁发证书,各院、系应将员工获奖情况及时以喜报形式通知家长。

第十一条 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一)评奖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重品行修养,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各考试考查科目合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2、在校园文明建设、班风学风建设、道德诚信建设、助学助残、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在预防和抗击疫情、抗洪抢险、地震和其它救援抢险等非常时期,在维护社会秩序、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

(二)评选及奖励办法

1、每年在11月份依照一学年有关情况评选一次,评选比例控制在院(系)员工人数的1%以内。

2、各院(系)在听取辅导员(班主任)和广大员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名单,报学校审批。

3、评为“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的员工,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将其《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另给予30元/人的奖品或奖金。

第十二条 科技学术创新先进个人

(一)评奖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重品行修养,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各考试考查科目合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2、在本学年度获得下列奖项之一并达到相应要求:

(1)个人获得以下奖励之一:

①在校级科技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②在市(省)级科技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③在全国科技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④以第一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

⑤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篇者。

(2)获得以下集体奖励之一的主要人员:

①在校级科技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②在市(省)级科技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③在全国科技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获得集体奖励的主要人员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

校级二等奖、市(省)三等奖按实际参加人数(下同)的30%确定,校级一等奖、市(省)二等奖按50%确定,校级特等奖、市(省)一等奖、全国三等奖(不含)以下按80%确定,市(省)特等奖、全国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按实际人数确定。

(二)评选及奖励办法

评选及奖励办法与“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相同。

第十三条 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

(一)评奖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重品行修养,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2、在本学年度获得下列奖项之一并达到相应要求:

(1)个人获得以下奖励之一:

①在校级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②在市(省)级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③在全国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2)获得以下集体奖励之一的主要人员:

①在校级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②在市(省)级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③在全国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获得集体奖励的主要人员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

校级二等奖、市(省)三等奖按实际参加人数(下同)的30%确定,校级一等奖、市(省)二等奖按50%确定,校级特等奖、市(省)一等奖、全国三等奖(不含)以下按80%确定,市(省)特等奖、全国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按实际人数确定。

(二)评选及奖励办法

评选及奖励办法与“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相同。

第十四条 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

(一)评奖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重品行修养,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各考试考查科目合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2、在各级部门或员工自发组织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中,特别是在国际交流、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社区建设,城市环境卫生建设等方面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

(二)评选及奖励办法

评选及奖励办法与“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相同。

第十五条 自立自强先进个人

(一)评奖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重品行修养,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各考试考查科目合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2、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残疾员工和遇到重大伤害或困难的员工,顽强拚搏,自强不息,刻苦学习,全面发展,表现突出。

(二)评选及奖励办法

评选及奖励办法与“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相同。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先进个人

(一)评定条件

1、评选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一直在勤工助学部门工作;

2、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成绩显著。

(二)评选及奖励办法

1、根据学校勤工助学中心的考评成绩和各院(系)量化考核的排名,评选出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

2、被评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员工,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另给予奖品或奖金。

第十七条 优秀大学毕业生

(一)评定条件

l、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员工行为准则》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各项课余文化活动,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2、在校期间两次及两次以上(专科一次及一次以上)被授予校级以上“三好员工”、“优秀员工干部”、“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团员”荣誉称号并一直表现突出,在校期间学习勤奋,学业成绩优良,各科(包括考查及考试科目)均无补考、无重修课程,至少两次获得奖学金,计算机、外语等级考试达标,教育实习成绩优良,毕业论文或设计完成较好;

3、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体育成绩合格。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体健康。

(二)评选及奖励办法

1、各院(系)先提出初步名单,形成书面材料报员工处,员工处汇同校内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并将有关材料进行公示,由校员工工作领导小组测评确定,并报学校审批。

2、重庆市优秀大学毕业生按重庆市教委规定的名额评定。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控制在毕业人数的10%以内。重庆市优秀大学毕业生在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中选拔产生。各院(系)推荐的重庆市优秀大学毕业生控制在毕业生人数的1%以内。

3、为确保学校在3月底以前报送重庆市教委,请各院(系)必须在每年3月lO日前完成评比工作。

4、对评选出的市级和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分别由重庆市教委和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填写《优秀大学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存学校档案)。评定后的市、校优秀大学毕业生名单将张榜公布。

第十八条 优良大学毕业生

(一)评定条件

l、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员工行为准则》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各项课余文化活动,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2、在校期间一次以上(含一次)被授予校级以上“三好员工”、“优秀员工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并一直表现突出,学习勤奋,成绩优良,至少一次获得奖学金,计算机、外语等级考试达标,教育实习成绩优良,毕业论文或设计完成较好,允许除体育课外的其他学科有一次补考、或重修课程,但补考、重修成绩应为合格;

3、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体育成绩合格。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体健康。

(二)评选及奖励办法

同“优秀大学毕业生的评定”的相应条款。

第十九条 年度感动校园十大人物。

评定条件,评选办法根据年度实际情况制定。被评为“年度感动校园十大人物”的员工,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将其《年度感动校园十大人物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另给予100元/人的奖品或奖金。

第二十条 单项奖

(一)评奖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重品行修养,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

(二)评选及奖励办法

1、毕业前考上硕士研究生者,奖金100元。

2、参加国家、省(市)级政府组织的单科竞赛、学术活动或文艺、体育比赛,获得优异成绩者,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个人奖励(等级)

等级

级别

全国级

省(市)级

其他级

一等奖

1000

100

50

二等奖

800

80

30

三等奖

500

50

20

其他奖

200

/

/

注:名次折等级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名为二等奖;第四、五名为三等奖;第六、七、八名为其他奖。

(2)集体奖励

等级

级别

全国级

省(市)级

其他级

一等奖

2000

200

100

二等奖

1600

150

80

三等奖

1000

100

50

其他奖

400

/

/

注:名次折等级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名为二等奖;第四、五名为三等奖;第六、七、八名为其他奖。

第二十一条 先进班集体

(一) 评选条件

1、有团结的班子

班、团干部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团结互助,积极工作,起好模范带头作用;作风正派、办事公正。能在员工中认真地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开展丰富多彩、内容健康的集体活动,在各项工作中取得显著的成绩;

2、有良好的班风

全班同学能遵章守纪,执行《大员工行为准则》,讲文明礼貌,尊师爱校,爱护公共财物,团结互助,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等严重违纪行为。受各种处分的员工不超过全班的2%。要求进步的同学多,全班基本无缺课、旷课现象,集体成员学习成绩优良率达80%左右,基本消除补考现象;

3、有丰富的文体活动

群众性文体活动开展得丰富多彩,健康活泼,参加人数达90%以上并得到学校及院(系)的奖励。积极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和科技文化活动等;

4、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能严格坚持正常作息制度,不睡懒觉,积极参加晨炼,积极参加各类体育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努力搞好环境卫生、室内卫生和个人卫生,养成不乱泼污水、乱丢废物的好习惯,全班各寝室卫生检查优良,评为“文明寝室”的个数多,得单项奖的人数多。

(二)评选办法

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一次(每年12月份评选),各院(系)在各班自评的基础上依据先进集体的评比标准,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及员工干部进行评选,经院(系)审查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

先进班集体比例控制在本院(系)员工班集体总数的15%以内,先进班集体由学校表彰。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先进集体

(一) 评选条件

见《新京葡萄入口勤工助学中心 关于对各院(系)勤工助学部工作开展的量化考核办法》

(二)评选办法

勤工助学先进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量化考核的综合成绩前五名获得“先进集体”称号。

第二十三条 文明寝室

由我司员工宿舍管理中心评定推荐。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授权员工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08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