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局)、中小企业厅(局、办)、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联、共青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和共青团中央共同制定了《“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决定自2009年至2011年,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现将《“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落实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方案,抓紧组织见习单位的申报和认定,做好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请各地于4月底前将具体承办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工作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