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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05  来源:   点击量:

关于做好2013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及时掌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2013年7月1日起,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将有就业意愿的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全部纳入实名登记范围,依托全国就业信息监测系统开展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信息监测,全面掌握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个人基本情况、求职意向、就业服务需求以及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实现就业创业等情况。

(二)分阶段目标

2013年7月1日起,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照统一指标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进行实名登记。

2013年9月底前,各省(区、市)统一工作软件,建立统一数据库,实现省级全辖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数据按月统一上报。

2013年10月15日前,各省(区、市)人社部门将从教育部门接收的有就业意愿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以下简称教育部门交换信息)报送我部,在部端实现教育部门交换信息的全国汇总。10月底前,完成对教育部门交换信息的分发。

2013年年底前,实现依托全国就业监测信息系统上报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数据,实现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监测工作制度化。

二、工作内容

(一)按照统一的指标体系开展实名登记

自2013年7月1日起,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要按照《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信息指标体系》(附件1)要求,对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实名登记,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要准确记录个人基本情况、求职意愿及其他就业服务需求。其中,对有求职意愿的,进行求职登记;对有登记失业意愿的,进行失业登记(直辖市按现行规定执行);对已经就业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对接受服务和享受政策的,要记录其接受服务和享受政策情况。

(二)实现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管理信息化

各地要以现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为基础,开发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模块或专门软件,实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前台业务经办的信息化,确保毕业生登记信息、《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和接受服务与享受政策信息的实时录入、更新和管理。要将毕业生实名登记信息指标纳入现有的就业信息监测指标体系,形成统一的就业信息监测系统,实现全口径的就业监测数据上报和统计分析。

(三)上报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信息

2013年7月1日起,以省(区、市)为单位,按照《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信息上报流程》(附件2)要求,对全辖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信息进行汇总后,按月上报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数据。

1.上报数据方式

各地要以省(区、市)为单位依托全国就业监测信息系统上报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数据。尚不具备通过全国就业监测信息系统上报条件的地区,暂以电子表格方式上报。从2013年10月起,全部依托就业监测信息系统上报。

2.上报时间

以省(区、市)为单位,从2013年8月起,于每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前上报自2013年7月1日至上月底的全部实名登记数据。

(四)上报教育部门交换信息

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30号)要求,与同级教育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在7月1日后尽早获得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并上传到部端。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教育部门交换信息上传要求》(附件3),加强与高校和教育部门的沟通协商,获取毕业生实名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等重要指标)。要通过业务专网报送教育部门交换信息,ftp服务器地址为:ftp://1012532。

(五)使用教育部门交换信息

我部及时汇总各地上传的教育部门交换信息,并根据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省进行分发,由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对其进行跟踪服务。各省(区、市)接收到部端分发的信息后,要及时分解到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地方,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对未就业毕业生开展跟踪服务和管理,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并对毕业生实名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是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重要基础,也是就业促进计划进展和成效的直接体现。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厅(局)领导负责,行政处室、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信息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牵头实施部门,明确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工作进度、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一级抓一级,确保将实名登记工作做扎实。提高保密意识,不得将数据用于实名登记工作以外的用途。

(二)夯实基础,保证质量。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前准备好开展实名登记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和网络环境。要以现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为基础,扩充系统功能,扩展系统覆盖人员范围,实现面向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各类劳动者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专网建设,尽快将网络延伸到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三)加强指导,统一调度。各省(区、市)要针对辖区内各市(县、区)的情况,加强业务工作和技术方法等方面的支持,对实名登记上报数据质量水平实行工作调度制度。我部将按月向各地提供市级有关数据的质量问题分析和质量评估结果,并从四季度开始对各地实名登记上报数据质量水平按月进行通报。

(四)加强数据应用,开展统计分析。各地要将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数据作为分析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进展的重要参考,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力量开展统计分析,重点分析实名登记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就业失业有关情况,就业服务开展、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等,为把握就业形势、提供有针对性服务、完善相关政策、推进就业促进计划深入实施等提供有力支持。

各地在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信息监测工作的同时,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74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情况统计表》(人社统EP8号)的填报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