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做好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信息衔接工作,对于摸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了解其就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各省(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将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信息衔接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协调,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信息衔接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信息衔接机制。高校要在征得毕业生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上报给省(区、市)教育部门。各省(区、市)教育部门要在每年9月底前将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分高校、分专业的个人实名信息提供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10月15日前将接收的信息通过业务专网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次年1月底前将当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提供给当地教育部门。
三、深入开展实名制就业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汇总各地报送的数据信息,建立全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数据库。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工作重点对象,将就业服务任务明确分解到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实名制就业服务工作要求,对前来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做好基础信息登记,摸清求职需求和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努力促进其实现就业创业。
四、相关工作要求。高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就业统计工作。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切实提高保密意识,不得泄露员工个人信息,不得将数据用于公共就业服务之外的其他用途。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