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一个城市和地区未来发展的“人口红利”,也是竞争力所在。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增强城市活力;有利于发挥人力资源作用,对实现“科学发展、富民兴渝”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抓紧抓好。
(二)正确研判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我市2013年高校毕业生16.5万,较去年增加1.2万,增幅超过7%,创历史新高。由于毕业生总量逐年攀升,以及社会需求与毕业生就业期望的结构性矛盾,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短期内难以缓解,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各高校务必站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力以赴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关键在于拓展岗位,根本在于经济发展。要根据我市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进程,通过实施创业引领、就业促进、就业引导等措施,拓宽就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做好服务保障,确保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到75%以上,年底就业率继续保持在85%以上,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推动实现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
(四)积极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就业岗位。在规划和布局产业时,要适应大员工新增劳动力的特点,积极发展创新型和知识密集型产业。坚持产业发展带动就业增长,充分发挥笔记本电脑生产基地、离岸数据开发与处理中心、通信设备、高性能集成电路、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等10大重点产业集群的人才集聚功能,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建立健全投资带动就业评估制度,将其作为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和制定产业规划的重要环节和内容,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加大对互联网产业的政府资金投入和财税支持,通过加快互联网产业发展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带动就业。根据产业转型升级的进程,积极开发适合大员工就业的岗位,拓宽就业渠道。
(五)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认真落实选调生、大员工村官、“三支一扶”、大员工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教师“双特”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鼓励涉农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开展农技推广和动物防疫工作。加大政府机关面向基层招录比例,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市级机关录用公务员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区县(自治县)级以下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应将招录计划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
(六)鼓励企业和科研院所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聘用高校毕业生从事助教、助研、助管等工作,相关费用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鼓励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对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岗前培训的,按400元/人的标准给予岗前培训补贴。对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数量达到20人以上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符合重点企业贴息条件的中小企业,按规定享受重点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七)加强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各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并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鼓励在校大员工积极参加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在校大员工创业可按规定申请保留学籍。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实训,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鼓励社会单位创建创业孵化基地,为自主创业大员工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和高质量的创业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八)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认真落实微型企业“1+3+3+3+N”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招用应届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注册创办电子商务及软件开发类的小微企业,资助其一台电脑。对创办的创意类小微企业,给予每户3万—5万元的资本金补助。设立创新创业奖励资金500万元,对大员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等项目并入驻孵化基地创业的给予奖励。
(九)加强指导服务。各高校要实施全程化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组织开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实名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取消户籍限制,允许其在本市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并纳入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各高校校级专职就业工作人员数量与应届毕业生人数比例不低于1∶500,各高校要将就业指导教师纳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范畴统筹安排。
(十)提升就业技能。对在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初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组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定向就业培训和就业见习,对培训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定向就业培训补贴;将见习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财政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
(十一)开展就业援助。建立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机制,连续3年每年在主城区及区域性中心城市开发、购买公益性岗位5000个,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过渡性就业岗位。建立财政对公益性岗位补贴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并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给予补贴。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8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补贴。认真做好少数民族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和女大员工等特殊群体的就业工作。对有在渝就业意愿的西藏、新疆等地的少数民族毕业生,要提供3∶1的就业岗位信息,帮助其实现就业。
(十二)促进公平就业。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用人单位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和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规范企业招聘行为,探索建立国有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加大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十三)合理配置高等教育资源。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升级需要,科学调整高等教育层次和办学结构,合理确定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加强现代高等职业教育,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搭建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形成合理的人力资源供给结构。高等学校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着力培养大员工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员工的就业竞争力。
(十四)建立学科专业结构动态优化机制。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需求的前瞻性研究,建立高校毕业生社会需求预测与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的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引入第三方评价,督促和指导高校动态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健全专业预警、退出机制,对就业率持续偏低的专业实行调减或暂停招生,甚至停办该专业。根据我市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需要,超前设置相关专业和确定人才培养计划,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就业的良性互动。
(十五)扎实开展实践育人工作。加强实践环节教学,强化员工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提升毕业生就业竞争能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假期实践和就业教育活动,将社会实践纳入学分管理。完善大员工假期带薪实习制度,实习岗位向城市社区和企业车间等基层一线倾斜,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给予每人每天不低于50元的实习补助。
(十六)明确工作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市级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成立工作统筹调度机构,加强统筹调度,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人力社保部门要发挥就业工作的牵头协调作用,重点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教育部门要发挥重要作用,督促指导高校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工作;经济部门要督促和指导企业、研发机构等积极吸纳和储备高校毕业生;财政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并将督查结果作为区县(自治县)、市级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和高校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其他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要积极配合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工作。各高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加强就业形势研判,更加积极有效地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及时进行排查,切实维护高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十七)加大资金投入。各高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支出计划,满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保障,统筹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微企专项资金、科技应研资金等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保障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所需资金。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十八)营造良好氛围。要重点宣传新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针和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以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将个人理想融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进程中,到城乡基层、到中小企业、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成长成才、建功立业。
各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实现“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有提高”的目标。
附件: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分解表(2013—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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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到75%以上,年底就业率继续保持在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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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规划和布局产业时,要适应大员工新增劳动力的特点,积极发展创新型和知识密集型产业。发挥重点产业集群的人才集聚功能,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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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大对互联网产业的政府资金投入和财税支持,通过加快互联网产业发展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带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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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真落实选调生、大员工村官、三支一扶、大员工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教师“双特”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鼓励涉农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开展农技推广和动物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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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大政府机关面向基层招录比例,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市级机关录用公务员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区县级以下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应将招录计划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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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导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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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聘用高校毕业生从事助教、助研、助管等工作,相关费用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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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各类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发放岗前培训补贴;对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各类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实施重点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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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并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鼓励在校大员工积极参加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在校大员工创业可按规定申请保留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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