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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07  来源:   点击量: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渝办发〔2010〕14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2010年,我市应届高校毕业生总量为13.5万人,毕业生人数创历史新高,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纳入城乡就业工作总体目标考核,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2010年,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目标是: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到70%以上,到2010年年底,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85%以上,力争达到90%。

二、实施四项计划

(一)实施岗位拓展计划,大力拓宽就业渠道。

一是拓展企业就业岗位。鼓励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吸纳和储备高校毕业生就业。2010年,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10000名高校毕业生,就业重点企业招用1000名高校毕业生。各类企业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人员达到80人以上的,可享受就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二是拓展基层就业岗位。全市事业单位招聘5000名高校毕业生。加大《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实施力度,选派4800名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事业单位及建制村工作。鼓励医学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充实农村基层卫生服务队伍。选拔2000名高校毕业生到街道(乡镇)从事就业服务工作。组织2000名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到社区从事就业服务工作。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就业服务工作的社区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每年5000元的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是拓展就业见习岗位。组织10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单位为每位见习毕业生发放不少于500元/月的基本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可享受每月300元/人的见习补贴,期限6个月。鼓励见习单位积极招用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和科研项目单位提供见习岗位,聘用高校毕业生从事助教、助管、助研等工作,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的,就业后工龄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是拓展定向就业岗位。组织10000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6个月的定向就业培训,帮助其与企业签订就业协议。按培训合格人数,培训机构可享受不超过2000元/人的培训补贴。

五是拓展灵活就业岗位。鼓励高校毕业生以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六是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启动2010年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退役后基层公检法岗位定向招生优先录取;需进一步升学的,可按有关规定优先录用入学。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市属高校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照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年的标准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

(二)实施创业引领计划,大力推进自主创业。

一是强化创业服务。落实创业培训补贴,鼓励大员工和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把高校毕业生创业纳入创业促就业工作总体规划,提供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推荐、信贷融资、开业指导、政策扶持、后续跟踪等服务。通过举办创业论坛、创业大赛和创业成果展等活动,大兴创业之风。

二是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在高校、园区等地建立一批创业孵化基地,为待孵化企业提供无租金场地、税费减免、创业指导培训等服务。2010年,建立20个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符合条件的可一次性享受财政补贴。

三是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下有限责任公司的,依法允许其注册资金两年或五年内分期到位。允许高校毕业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实行一次办照,终身免费,全部免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登记求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业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规模可扩大到200万元;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2010年,为高校毕业生发放小额担保贷款5000万元。将大员工“村官”和毕业当年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设立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2000万元。依法落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三)实施就业服务计划,完善市场服务体系。

一是强化就业服务。开展送就业信息、送就业政策“双送”活动进校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和就业政策。举办高校毕业生人才交流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就业服务月等系列专项活动,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至少提供三次基本符合其条件的就业信息。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登记求职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二是提高职业能力。推动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鼓励登记求职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是完善就业市场网络体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培育专门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实现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信息互联互通。把网络招聘作为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的重要渠道,大力组织开展网上招聘活动。

四是健全就业拓展服务。认真落实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落户政策,做好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切实解决档案管理等问题。为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

(四)实施就业援助计划,促进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是建立援助制度。将登记求职1年以上、困难家庭和城镇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确定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帮扶范围。

二是落实援助措施。实施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加强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心理健康服务,使其转变就业观念,化解就业压力。建立一对一的帮扶机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行托底安置。

三是援助特殊群体。少数民族地区招录(聘)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各专门项目招募人员,应向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倾斜。加强对长期失业聚居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三、落实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人力社保、教育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力度。教育部门要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工作,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资金,金融部门要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税务部门要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合力。严厉打击就业歧视行为,取消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二)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加大学科和专业结构调整力度,提高人才培养的适应性。鼓励和促进校企联合办学,培养实用对路人才。市教委要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状况作为学校招生计划安排、质量评估、经费投入、专业设置和班子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保障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所需资金。各高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支出计划,满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别是满足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的需要。

(四)做好就业信息统计。人力社保、教育部门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台账交换制度,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制度,全面掌握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沟通联系,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会商制度,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五)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积极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优惠政策,大力表彰和宣传就业典型,形成政府鼓励就业、社会支持就业、高校毕业生积极就业的良好氛围。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开展“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全面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