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展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10〕142号)精神,现就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经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授予“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标牌的企事业单位。
(一)就业见习基地按月为每名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500元基本生活补助,市财政对符合规定的见习人员,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补贴给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期间,就业见习基地为每名见习人员一次性购买的5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二)劳务派遣(人才派遣)公司见习基地从市财政给予的见习补贴中,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50元标准留存用于支付见习招聘、培训和上岗等必要成本,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250元标准拨付给用工单位。
见习人员就业见习期限一般6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市财政补贴期限按每名见习人员6个月计算。见习期提前终止且未留用就业的,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月数计算。见习期提前结束且留用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补贴期限按6个月计算。
(一)补贴申报。就业见习基地在见习人员参加见习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送《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1)。补贴按季度申报。见习结束后,就业见习基地在每季度末月20日前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申报补贴:
1.《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补贴申请表》(附件2);
2.《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工作情况统计表》;
3.见习人员签字领取生活补助表或发放凭证(加盖单位公章);
4.就业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的见习协议(加盖单位公章,附件3、附件4);
6.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以及被保险人明细(盖保险公司公章);
劳务派遣(人才派遣)公司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补贴,还需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见习合作协议。协议应当约定派遣见习岗位、见习人员数量、见习期限、见习带教职责、基本生活补助发放标准、财政补贴标准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人才派遣)公司就业见习基地的用工单位,不得作为就业见习基地直接申报就业见习补贴。
(二)补贴会审。由市就业再就业办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立就业见习基地补贴工作会审组(以下简称补贴工作会审组),建立会审工作流程,落实会审工作职责,把好补贴审核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每季度末月底完成补贴申报资料的整理统计,建立补贴专项台账,通过电话调查和社保调查等手段出具补贴调查建议,上报补贴工作会审组。
(三)审核划拨。补贴工作会审组在每季度次月15日前完成补贴会审复核工作。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依据补贴通知,在每季度次月20日前,划拨补贴到就业见习基地基本账户。劳务派遣(人才派遣)公司见习基地在收到补贴后还需按照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补贴标准,及时将用工单位补贴划拨到用工单位,并保存划拨凭证备查。
(四)补贴公示。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大员工就业网以及办公区域公示每季度补贴发放情况,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和就业见习基地补贴规定,引导和鼓励更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就业见习基地,面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又多又好的就业见习岗位。要做好就业见习基地先进典型、先进经验的宣传,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各项就业服务活动,宣传和发动高校毕业生特别是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严格要求就业见习基地按照规定开展补贴申报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的,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责令返还补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本通知精神,将审核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名单送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经汇总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再就业办和市财政局备案。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