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公司首页 -> 人才招聘 -> 制度文件 -> 正文

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08  来源:   点击量:

(渝办发〔2009〕7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普通高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既是稳定当前就业局势的现实需要,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落实“314”总体部署、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人力资源强市的客观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进一步加大《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的实施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锻炼成才,建功立业。到2012年,选派32511名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及建制村工作。根据需要,可以适度扩大选派指标和覆盖范围。认真落实选派到乡镇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等政策。选派到乡镇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到乡镇党政机关、建制村服务的,录用为公务员,纳入行政编制管理;到乡镇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农技服务机构等事业单位服务的,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在社区就业岗位就业,与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签订1年以上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支持企事业单位吸纳和储备人才

鼓励和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和储备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强人才培养和储备。国有大中型企业2009年吸纳高校毕业生的数量要在2008年的基础上增加一倍。

制定并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优惠政策,对企业招录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数量达到80人以上的,可享受再就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政策。进一步消除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

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临时岗位聘用高校毕业生,从事助教、助管、助研等工作。承担国家和我市重大科研项目的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积极开展以培养创业意识、创业精神、创业能力为重点的创业教育,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提升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能力和就业能力。加大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的资金支持力度。在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中,设立1亿元的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基金。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申请5万―8万元的小额贷款,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全额贴息政策。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创业培训,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一次办照,终身免费”的零收费政策,全部免除登记类、管理类收费。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为国防建设作贡献。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代偿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

强化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和就业指导,切实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观念。整合各方资源,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收集渠道,努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足够的需求信息。积极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化建设,完善网络信息平台服务功能,大力组织开展网上招聘活动,使网络招聘成为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的重要渠道。强化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服务管理,政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各类面向高校毕业生的招聘活动对高校毕业生实行免费。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管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六、着力提升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

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积极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2009年,建成市级和区县级见习基地各100家,在3年内组织1.5万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不断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实施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计划,着力提升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和培训机构根据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工业集群的人才需求,以提升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为重点,对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帮助其与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实现定向就业。

七、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

积极做好困难家庭和“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鉴定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要将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予以救助和帮扶。各高校要加强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服务,认真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化解毕业生的就业心理压力。

八、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责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做好回原籍高校毕业生的推荐安置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高校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公司产品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合力。各高校要认真落实“一把手”工程,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不断提高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社会各界要共同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努力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营造氛围、创造条件。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