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员工身心健康,促进员工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修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员工的管理。
第三条集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弘扬“厚德、博学、自强、创新”的校训,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员工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员工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一)参加学校公司产品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司产品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员工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员工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有关规定详见《新京葡萄入口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或者《新京葡萄入口非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七条集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员工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八条集团建立和完善员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员工代表提案等形式支持和保障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九条 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爱护校园公共设施、设备,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员工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电子资料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员工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一条 员工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员工团体。员工成立团体,应当按《新京葡萄入口员工团体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员工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集团提倡并支持员工及员工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员工按学校员工课外活动管理规定进行课外活动, 员工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集团鼓励、支持和指导员工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员工培养计划。
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不得参与或从事有损身心健康和有损大员工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公司产品和生活秩序。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新京葡萄入口员工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员工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五条 员工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六条 员工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员工住宿管理的规定。有关规定详见《新京葡萄入口员工住宿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集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文娱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员工,依据学校员工奖励管理规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集团对员工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员工,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省)级及以上各种评优活动。具体规定详见《新京葡萄入口员工奖励实施细则》等。
第十九条集团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依据学校员工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与员工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公司产品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二条集团对员工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集团在对员工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员工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集团对员工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董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集团对员工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员工违纪处分办法详见《新京葡萄入口员工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集团对员工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员工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员工,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员工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对员工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有关员工校内申诉见《新京葡萄入口员工申诉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对在本校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及其他继续教育员工、港澳台侨员工、职工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凡学校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合,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员工工作部(处)、教务处负责解释。